原告:兰州分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晓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仁,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卫东,职务不详。
原告兰州分众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东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9年10月19日,被告签收了本院依法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州分众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发布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在中国商业楼宇液晶电视联播网套装(LCD-A1)上发布被告的“招生宣传”广告,广告发布合作期间为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2月11日,发布费用为合作期内投放兰州15秒60次为1,800元/周,兰州5秒60次为725元/周。具体的广告发布时间、地点、支付方式等明细以确认函为准。嗣后,双方以《广告发布确认书》确认广告发布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至9月10日共四周,发布规格为15秒60次和2个5秒60次,单价分别为1,800元/周和1,450元/周,发布费分别为7,200元和5,800元,费用合计13,000元。被告须于2017年8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另一份《广告发布确认书》确认广告发布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17日共四周,发布规格为3个5秒60次和2个5秒60次,单价分别为1,800元/周和1,450元/周,发布费分别为7,200元和5,800元,费用合计13,000元。被告须于2017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委托的工作内容以及责任归属,违约条款等双方权利义务,其中第6.1(4)条、第8.1条约定媒体发布监测报告是广告实际发布的证明文件,由原告以光盘或纸质书面等形式制作媒体发布监测报告备案。监测报告文件由对广告实际发布情况、版位信息进行总结概括的EXCEL表组成,并配以PPT图文报告。如被告对广告发布有异议,应最晚于全部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出,逾期未提出或虽提出但未提供出错证明的均视为被告认可原告已完全履行协议全部义务。第4.6条约定被告允许原告在附件发布地点中根据实际情况作10%以内的调整。若数量变动率超过10%,原告应予以发布数量上的补偿。协议第8.2条约定被告未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支付相当于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函件确认的广告具体发布内容履行了提供广告发布的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期支付合同下发布费,尚欠付13,000元。在全部广告发布结束后,亦未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被告一直拖欠支付发布费,已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为便于计算,原告主动调整违约金起算日为最后一笔发布费拖欠起始日。此外,被告于2019年5月23日又支付了5,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同书及附件》、《广告发布确认书》、收款回单、增值税发票、分众楼宇监测报告、联合声明、付款说明、付款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甘肃东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将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其原件逐一进行了核对,经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鉴于被告未到庭抗辩广告发布合同的履行情况,依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原告依约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法不悖。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东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分众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8,000元;
二、被告甘肃东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分众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甘肃东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霞
书记员:李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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