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新开维喜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妮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陆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限,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启迪清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新开维喜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清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起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9年9月10日,被告启迪清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19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分别申请撤回本、反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兰州新开维喜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启迪清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463元,合计1,488元,由原告兰州新开维喜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启迪清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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