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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兰,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大同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住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南一路*号,无业。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8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6日,本院撤回起诉。经过补充侦查,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兰某因资金周转不开,为了向他人借到钱款,通过网络叫他人给自己制作了坐落于大同市平城区西环路惠民里小区*号楼*层*单元*号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0月,被告人兰某用该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后未归还吴某某本金并失去联系。吴某某于2016年10月向原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判决被告人兰某和其前妻王某某归还吴某某15万元本金及利息。2018年8月12日,吴某某就同一事实又向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报称兰某诈骗其15万元,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同年8月20日,在浙江省嵊州市将被告人兰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为了达到自己借款目的,伙同他人伪造了自己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当作抵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斌

                                检察官助理:马宏伟

2020年5月24日 

附:1、被告人兰某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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