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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6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信丰县**道**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2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桂RKZ****号二轮摩托车行经顺德区均安镇保安路一家人饭店对开路段时先与邓某甲生驾驶的粤XEM****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之后遇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C1****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行驶至该地点时双方发生碰撞,导致被告人兰某某所驾驶的粤JC1****号二轮摩托车失控与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桂GB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杨某某受伤和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兰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2.证人邓某甲、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邓某乙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7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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