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1〕11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曾用名兰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8********,畲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嘉兴市**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兰某甲在未取得危化品押运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范某某驾驶浙F******厢式货车,共同将易燃液体自嘉兴市秀洲区运输至嘉善县**街道**城**饭店,被嘉善县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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