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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生刑诉〔2020〕**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住福建省****市**乡**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次年3月13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农历5月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兰某甲,为了种茶,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携带油锯、柴刀和斧头,到****市**乡“****”山场(林业二类基本图为109 林班01 大班020 小班,林权属***所有),将山场内的林木环砍、砍倒或者环剥树皮,并种上茶树,现茶树已被拔除。经鉴定,被环砍、砍倒或者环剥的林木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阔叶树,共124株,折立木蓄积量27.3487立方米。

被告人兰某甲于2019年6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一部,柴刀、斧头各一把;

2.****市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市林业局出具的检量底单,**林业站出具的林权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兰某甲提供的自留山证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宁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以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7.被告人兰某甲使用油锯砍伐林木的视听光盘一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为了种茶,无视国家森林法规,砍伐、毁损林木124株,折立木蓄积量27.348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兰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察员:****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随案移交案卷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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