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海与被告张海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兰海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00元,由原告兰海负担。
审判长 夏正贵
审判员 周琳
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
书记员: 徐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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