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溪市圣宇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姜安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锋,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淑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圣宇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尚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兰溪市圣宇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溪市圣宇毛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0.33元,由原告兰溪市圣宇毛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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