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云锋律师(13439795412 同微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在昨天与犯罪嫌疑人视频会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向笔者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我们几个人打他的时候,我没有打他几下,而且在我打他的时候,他已经倒地了,我就踹了他几脚,踹到他腿上了,没有打他的头部和胸部。”这是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的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在笔者会见他时,向笔者讲述了自己犯罪行为时的情况。
作为多年的刑辩律师,从情感上讲,笔者愿意相信这位嫌疑人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但作为辩护律师,笔者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所以,在嫌疑人提出这个问题后,笔者给他讲解了法律的规定。今天,笔者也就这一法律规定,给网友们简述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起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即犯罪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相互之间也是明知的,也即一起实施犯罪的几个或多个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也就形成了犯罪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另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同一性。即犯罪行为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共同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一人的犯罪行为状态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既遂,也就构成了全体犯罪行为人既遂的情况。即符合了法律上关于犯罪既遂的情形,只不过,在量刑处罚方面,各个犯罪行为人需要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危害程度等来进行量刑处罚。
结合上述笔者承办的这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所讲述的情况,经查证属实,那么,即使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将比照主犯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最后,笔者建议,无论是什么情况下,都要时刻牢记法律红线,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不要为了所谓的面子或江湖义气而铤而走险,更不要认为自己没有实施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风险等等。切记,要学会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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