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五村***幢*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颖,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腊梅,****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一村***号***室。
第三人:
上海鑫马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一楼南一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今之,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英诉被告吴腊梅、第三人
上海鑫马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英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李英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英负担。
审判长 龚立琼
审判员 陆青
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
书记员: 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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