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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倪琦琳,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系倪琦琳丈夫),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倪代国,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平,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琦琳、徐景逸与被告谢兰花、倪代钢、倪奕玮、倪代国、宫伟艳、倪代瑛、周丽琼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2666号裁定:一、冻结倪代国银行存款3,607,2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二、查封担保人徐威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雪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倪琦琳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倪代国亦表示同意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倪代国名下银行存款3,607,297元的冻结或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徐威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雪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夏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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