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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姚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共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姚,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共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颍公司)诉被告姚姚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英、陈修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共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姚姚赔偿共颍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0元;2.姚姚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0,000元。事实和理由:共颍公司经营“上海凹凸租车平台”并发展代步车业务。车主在车险后需要租车,共颍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租车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租车给客户。以前并无该业务模式,共颍公司拥有大量客户信息与资源,为防止客户资源外泄,共颍公司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要求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一系列保密协议。2018年2月1日,姚姚入职共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21年1月31日,任业务发展经理一职,姚姚曾签订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承诺遵守规章制度。平时姚姚具体上述服务产品研发模式,对接客户商谈业务,寻找可以和共颍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姚姚直接上级系诸又佳。2018年2月27日,姚姚首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人保)接触。后姚姚作为徐州人保项目主要对接人负责项目推进,包括方案制定、采购推进等。2018年5月初,姚姚离职,共颍公司未与徐州人保完成合作协议签署。2018年6月初,共颍公司从他处得知姚姚成立一家玉养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养公司),在共颍公司任职期间,姚姚已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获取的资源经营存在竞争利益关系的代步车业务,直接或间接将内部资料等提供给玉养公司,获取个人利益。在玉养公司任职期间,姚姚经营“爱保出行”业务,官网显示姚姚是“爱保出行”团队的创始人,主要负责保险公司代步车业务,产品等完全复制共颍公司“凹凸租车”模式。2018年6月起,共颍公司从客户处得知,姚姚之前接待过的客户均收到“爱保出行”的材料。另,姚姚离职后一两个月,徐州人保即和玉养公司进行了合作。综上,姚姚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同时在职期间姚姚利用共颍公司资源从事相关业务,给共颍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要求姚姚支付赔偿金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赔偿金计算如下:由于姚姚的行为导致共颍公司流失了四家潜在的客户,根据与同类型保险公司合作后共颍公司可获得最低月收入为基数加上其他品牌价值估算总共约10,000,000元。
  姚姚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日,姚姚(乙方)和共颍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姚姚担任业务发展经理,月工资为6,000元。第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的附件如下:1.《员工保密协议》;2.《员工手册》。第二十五条约定,(3)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须按照伍拾万元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予以赔偿。第二十六条约定,根据乙方的工作性质,不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在离职后两年内继续按二十三条规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附件《员工保密协议》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5.双方协定竞业限止(制)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制)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3.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专有信息和保密协议》第八条竞业限制:“8.1在我受雇于公司或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以及在终止和公司的雇佣或服务关系之后一(1)年内,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我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任职于任何与公司或任何其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实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位该等实体或个人工作、提供财务支持、技术服务、担保或任何建议,亦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业务相类似的活动。”
  同日填写的《新员工综合信息登记表》显示:“姚姚已收到、审阅并理解了《员工手册》、《保密协议》并特此保证,本人同意遵守上述员工手册及规章的规定。”《员工承诺以及确认》中入职承诺:“……11)保证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因商业秘密的泄露而产生的不能投产或减产的损失等)。……17)承诺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的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上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愿之反映。……”
  姚姚(微信号:XXXXXXXXXX)与诸又佳(微信号:“XXXXX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3月13日,诸又佳:“徐州人保让给方案,给出去了吗?”“日报,只有你还没提交”2018年3月14日,姚姚:“明后天我跟着你去哪”诸又佳:“今晚到北京”。姚姚后发送“2018年凹凸出险代步车合作方……州”的文件,并发送:“徐州太保希望享权多一点”。该文件为:“2018年凹凸出险代步车合作方案(含标准报价)(研讨稿)”,右上角为“人保徐州分公司合作方案”,内容包括“凹凸代步车服务内容、合作报价”等。2018年3月20日,姚姚:“师傅,傍晚的时候,徐州人保打我电话,具体内容在日报里。”诸又佳发送“凹凸金钥匙无忧理赔服务宣导.pptx”以及“两日免费租车券说明.pptx”文件。2018年3月23日,姚姚发送“来自太平洋保险公司车管家的故事”文件。2018年3月27日,姚姚:“师傅,明天几点有时间见国寿财,我10:00多就到了”2018年4月9日,姚姚:“徐州人保法务修改意见请看下”2018年4月24日,姚姚:“昨天说徐州人保关于下单页面流程介绍,魏主管说等全部对接好给我们”。
  2018年5月8日,姚姚以“身体健康不适”为由申请辞职。
  另查明,官网(http://www.aibaochuxing.com)显示,“爱保出行”有“免费代步车取送车上门”业务,与大型租车平台进行定制合作联合运营,为其提供开放平台快速接入等途径,打造出集软件、硬件、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出行平台,满足用户远程控制、提前预约服务等的需求。2018年8月2日的新闻标题:爱保出行与徐州人保达成“出险代步车”服务合作协议。内容:近日,爱保出行与徐州人保达成“出险代步车”服务合作,爱保出行将携手徐州人保以绿色生态、智慧出行的方式助力徐州现代化升级!此次合作将覆盖徐州人保所有客户,约10多万车险客户都将可以快捷、高效地获得高水准的出险代步车服务。……。
  “爱保出行”团队介绍:“姚姚创始人90后连续创业者、2018XSummit全球创新与中国Top10。朱某某联合创始人……”
  “爱保出行”工商信息显示,公司全称:“玉养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大股东“朱某某”,持股比例99%。
  国家商标局网站显示,“爱保出行”的商标申请人名称:“玉养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7日,共颍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姚姚:1.赔偿共颍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0元;2.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0,000元;3.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姚姚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陈述意见。2018年11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共颍公司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共颍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除共颍公司的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新员工综合信息登记表》《专有信息和保密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XXXX号、XXXX号公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项诉请,姚姚与共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专有信息和保密协议》等均对姚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作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约定以及共颍公司自述,姚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离职之日起的一年,即姚姚应自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姚姚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专有信息和保密协议》第八条约定,在受雇于公司或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以及在终止和公司的雇佣或服务关系之后一(1)年内,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姚姚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任职于任何与公司或任何其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实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位该等实体或个人工作、提供财务支持、技术服务、担保或任何建议,亦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业务相类似的活动。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姚姚系“爱保出行”团队创始人,且“爱保出行”涉及“免费代步车取送车上门”业务,内容包括与大型租车平台进行定制合作联合运营,为其提供开放平台快速接入等途径,打造出集软件、硬件、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出行平台等服务模式,此与共颍公司的“凹凸租车”运营模式与业务类型相似。另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可知,共颍公司与徐州人保有合作意向,在职期间姚姚亦跟进相关合作事宜,而最终“爱保出行”确与徐州人保达成“出险代步车”服务合作协议,姚姚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共颍公司主张姚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意见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姚姚须按照500,000元标准向共颍公司承担违约金。故姚姚应向共颍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对于第二项诉请,共颍公司提出姚姚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经营相关业务,故应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0元,但未就该损失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支持该项诉请。
  姚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共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共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敬

书记员:叶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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