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东芳,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卫中,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关东芳与被告陶卫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关东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关东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陶郑忠
书记员:廖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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