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曼丽,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晔,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壮,男,汉族。
上诉人周曼丽因与被上诉人柳晔、马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6)黑2701民初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能够确定汇款行为地为加格达奇,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定其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安达市,且在加格达奇区连续居住未满一年,其户籍所在地安达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与安达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非借款关系,而是买卖关系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宗良 审 判 员 李庆权 代理审判员 谷新宇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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