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某某
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凤慧,女,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727.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退还原告刘某某727.5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727.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退还原告刘某某727.50元。
审判长:高海琛
书记员:孙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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