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某某称原审法官违反法律程序,因无事实和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宋XX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其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越峰 审 判 员 柳宗良 代理审判员 谷新宇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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