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某店员工,暂住山西省长治市**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某县某乡)。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9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小型轿车从长治市某街某加油站驶出向东行驶至某公司门口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郝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梦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评估意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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