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平,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聪阳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钟爱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传波,男。
被告:安徽昊天电缆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郭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彩立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成,男。
第三人:睿汇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巷甲一号A座313。
法定代表人:夏道钢。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上海聪阳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昊天电缆仪表有限公司、江西省彩立中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睿汇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本金人民币35万元(以下币种同)及相应的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4日,原告与借款人即本案第三人睿汇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RHTKX-XXXXXXXX的《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出借资金3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第三人每月20日支付2%的收益,3%的分红,共计月利息为本金的5%,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借款人交付借款35万元。为担保原告的借款到期能够收回,三被告特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提供保证担保,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故三被告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三被告拖延至今未付,遂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协议》及《担保函》上三被告的合同专用章及《借款协议》上法定代表人印章,与三被告在使用的印章不符,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关某某的起诉。
原告关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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