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振芳,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芳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
原告关振芳与被告上海芳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同年10月28日,原告关振芳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振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关振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李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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