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关文海,男,1963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63********,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单元**室。1994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2007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7月1日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文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关文海在哈尔滨市平房区**集团**公交车站台处,趁被害人付某某上车不备之机,用右手将付某某挎包内一个白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6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赃款被被告人挥霍,钱包等物品被其扔掉。
被告人关文海于2019年10月10日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关文海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关文海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文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文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飞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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