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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乡**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在阳曲县县城双龙商场门口愣愣水果店,将被害人郭某某放置在水果店门口水果箱上的华为P40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8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予于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期间,其自愿认罪,并在值班律师白文婷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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