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8********,汉族,高中,无业,住河南省**市**县**镇**路;2003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黑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汝阳县刘伶路花坛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关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被告人关某某有前科,结合案情,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代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于汝阳县**城**路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