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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关秀英)(公开版)_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72岁),汉族,文盲,现住河南省宝丰县**乡**村**号院,身份证号41042119******3529。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娟娟,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告知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同酒**将平顶山市石龙区**小区对面原**路办事处院内,堆放的属于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废钢材卖给收废品的张**、宋**,共卖2460元。经鉴定,所盗钢铁价值共289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关某某案发时已经72岁,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认罪、悔罪,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石龙区**路街道**社区从事公益劳动来回报社会,表明认罪态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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