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下旬某日至同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见其家东侧的大连**大棚工地晚上停工之后,现场的钢管无人看管,便多次到该工地将各类钢管盗走。2020年9月5日19时许,关某某再次到该工地盗窃钢管时被当场抓获。经查,关某某共盗窃钢管51根,彩钢封边10条,废钢料5块。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23.72元。案发后,被盗钢管被追返。
2020年9月22日,关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返还清单、盗窃现场照片、证明;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金价认刑【2020】4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盗物品被追返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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