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社区**委**号。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关某某窜至西江监狱旁边的***团工地内,盗窃陈规平的两台水泵时被陈某某当场抓获。
2.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关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东湖公园***建筑附近,将一辆共享单车的车锁砸坏,将单车偷走供自己使用。
3.2020年国庆假期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关某某携带螺丝刀窜至贵港市青云大桥北岸**集团工地,将两台电焊机的四条电缆和一条地线偷走,将电缆剥皮后取出铜线卖得人民币300元。
4.2020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南区西江大桥南侧*****工地,将约120斤钢筋偷走,天亮后拉至何某某经营的*甲店销售,卖得人民币127元。
5.2020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携带螺丝刀和蛇皮袋窜至港北区新华路总段新建贵港市****控制中心工地,将工地上连接高压喷水机和电箱的电缆线偷走,将电缆线内的铜线拆出后拿到陈某经营的*乙店*甲店卖掉,卖得人民币270元。
6. 2020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布山路家天下小区工地内使用石头将工地电箱连接工地保安岗的电缆线砸断后并盗走,将电缆线内的铜线拆出拿到陈某经营的*丙店卖掉,卖得人民币338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关某某因形迹可疑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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