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关某甲曾在被害人李某甲开办的公司就职。2019年6月22日2时许,在汝州市Boss KTV院内,关某甲酒后因工资问题与李某甲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期间,关某甲将李某甲推倒在地并将李某甲左耳咬伤,后双方被人劝离。经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左耳廓创口累计达11.7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渠某甲、李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亚锋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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