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治国,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农民。2011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申霖,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治国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治国及其辩护人申霖、冯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关治国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追回,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治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杨阳
书记员: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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