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尹敏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敏浩,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尹敏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尹敏浩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戴劲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