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敏浩,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尹敏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尹敏浩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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