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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张培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盼盼,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培峰,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张培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培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0.50元,由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陆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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