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迪,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济勇,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开荣,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张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开荣的起诉。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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