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注册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济勇,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迪,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进,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李林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 啸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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