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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王佳祺、方旭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佳祺,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方旭芝,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王佳祺、方旭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6.39元,由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戚雯霓

书记员: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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