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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石某某、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丹,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石某某、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敏

书记员:郑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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