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刚,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
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价值人民币188,265.21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刚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潘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以其信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刚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潘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61元,由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蔡妙妙
书记员:叶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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