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惠,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张溯芝,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黄惠、张溯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惠、张溯芝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3,74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惠、张溯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74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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