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法定代表人:姚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周春华,女。
被告:郭太平,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被告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春华、郭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撤销针对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11月23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全部被告的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负担。
审判员:黄 海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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