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主要负责人:王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速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光辉。
被申请人:上海中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亚粦。
被申请人:上海物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啟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诉被申请人上海速威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中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物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52,227.55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速威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中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物方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52,227.5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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