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主要负责人:何锷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雅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龙。
被申请人:上海艾利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美金。
被申请人:上海彩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诉被申请人上海雅纬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艾利艾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彩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51,234.45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雅纬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艾利艾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彩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51,234.4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陆晓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