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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付善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继康,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善嘉,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付善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盛美新

书记员:许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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