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1980年1月30日生,住吉林省白城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伟系其行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持有人,截至2019年9月25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85,631.14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缴,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上述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给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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