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1980年1月30日生,住吉林省白城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伟系其行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持有人,截至2019年9月25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85,631.14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缴,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上述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给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