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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156,646.22元(该金额已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并承担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某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156,646.22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本案后,无法确认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原告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故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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