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58,691.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款58,691.69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冯 洁
书记员:张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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