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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梓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结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潘文玉

书记员:杨凤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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