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梓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桥,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文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审判员:童惠珍
书记员: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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