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文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梓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桥,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文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审判员:童惠珍

书记员:张  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