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 进
书记员:杨凤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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