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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宇,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透支款80,407.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累计金额80,407.45元(包括透支本金、利息等)。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翟国静

书记员:朱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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