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男,1980年11月2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徐艺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