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菱,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姜中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42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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