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上海田星文化传媒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叶庄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投资人:袁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钟慧,女,199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西莲塘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杨,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俊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上海田星文化传媒工作室与反诉被告钟慧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上海田星文化传媒工作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上海田星文化传媒工作室自动撤诉处理。
反诉案件受理费14,230元,减半收取计7,11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田星文化传媒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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