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戤滧港。
法定代表人:张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夏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无锡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吴桥东路96、97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伟良,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A座1315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国,该公司职员。
在本院审理原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无锡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船舶专用物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确认其因故决定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无锡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 徵
书记员:朱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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