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冀某与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冀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江,男,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健,男,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
法定代表人:段飞,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景凯,一般代理。

原告冀某与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冀某、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江、王维健,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主任段飞、被告委托代理人景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害所引起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200000元(具体数额待伤残鉴定后变更);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原告冀某受被告的指派,负责元宵节晚上燃放烟花的任务。当晚20点左右,为保证群众安全,原告对燃放过的烟花弹筒进行检查时,筒内一礼花弹突然炸响,炸伤原告的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和左眼外伤。当晚被告的相关人员将原告送至张家口市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就诊。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原告冀某现已出院。被告为原告垫付了住院的医疗费用,但就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都未能解决。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和相关检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345255.71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举行烟花燃放活动。当晚20点左右,原告对燃放过的烟花弹筒进行检查时,筒内一礼花弹突然炸响,炸伤原告的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和左眼外伤。当晚原告被送至张家口市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就诊。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原告冀某现已出院。原告伤情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八级伤残;2、误工期210天;3、护理期90天(1人),营养期90天。被告为原告垫付了住院的医疗费用9.9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证据、证人刘达、任天禄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组织烟花燃放活动,应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但被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因此应当对原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够,承担造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损害的次要责任。庭后经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予以认可。即被告认可总损失345255.71的80%共276204.6元,扣除原告垫付的医疗费99000元,被告再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177204.6元。得到赔偿后,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再向原告冀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77204.57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保立

书记员:杨虹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